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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加盟名小吃交费后决定放弃商家拒退全款称其违约-湖南小吃

发布日期:2015/12/26 5:12:05 浏览:610


【导读】加盟湖南名小吃斗腐倌,经营者与商家签了合同、交了1万多元加盟费后决定放弃,既没有参加商家提供的技术培训,也没有接受任何形式的服务,想全额拿回加盟费却遭到拒绝。商家言之凿凿,称对方出于自身原因违约,公司没有退款的先例。几经协商,商家只同意退回不到一半费用。《天天315》本期聚焦:为什么加盟容易“退盟”难?


央广网北京12月24日消息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很多人萌生了创业念头,除了坐在办公室里上班,更愿意选择适合自己的行业自主创业,因为更自由、发展空间更大。其中,开加盟店方便快捷,是个不错的方式。然而,这其中的风险不容忽视。


北京的张先生在《天天315》节目的微信平台上留言说,今年7月份,他计划加盟湖南的一个名叫“斗腐倌”的小吃店,已经签了合同并交了加盟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他不想做了,想退回加盟费,但是遭到了拒绝。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张先生去年在一个展会上认识了这家名叫“斗腐倌”的小吃品牌,后来专门到公司所在地湖南长沙了解了开店经营的相关情况,觉得前景不错,于是以1万4800元的优惠价,签订了加盟合同。


张先生:2014年他们在北京有一个展会,我是在展会上认识的他们,后来经过考虑,我觉得还不错,就找他们加盟。我是2015年7月份跟我媳妇去湖南,他们的总公司去考察了一下,我当时感觉还不错,也跟他们业务员聊,他们公司也给了一部分优惠,等于他是让2000块钱,应该是价值16800,让2000千钱是14800。当时也比较激动,就把钱交给他们了。我考察的时候也碰到有好多全国各地的,相互聊,中间也加了他们的一个群,就说这个东西在湖南那边卖的挺好的,他们家主要卖豆制品的一些小吃,就是各种豆制品加工成了半成品,回来之后自己再加热,稍微加工一下这样的。


签了合同并交了加盟费,张先生原本想一回北京就投入生产经营。然而,由于家中种种琐事烦扰,张先生左思右想之后,决定退出加盟。当然,直到这个时候,他还始终没有去参加过“斗腐倌”提供的技术培训以及其他服务,然而“斗腐倌”却表示,签了合同以后,加盟费不能退还,而且合同上也是这么约定的。


张先生:我就想回来就开始做,但是因为我们家小孩才10个月,家里也没有合适的人帮我做这一块,所以想着不和他合作了。当时我们签的是技术服务合同,但是我现在想跟它没有产生实际的关系,只是签了一份合同,我也没有去享受他们的技术服务,也没有参加他们的培训。我后期跟他们业务员联系,他各种理由说没法退,后来业务员想了一个招,说是能帮我转出去,到现在也是过了好几个月,也没有转出去,而且他说如果要往外转还要扣我30的手续费。


为了拿回加盟费,张先生和当初与他签订合同的“斗腐倌”业务员反复沟通了好几次。起初,业务员告诉他,这笔钱坚决不给退。而且,张先生手中的合同里明明白白写着“因技术服务的特殊性,甲方付全款后合同生效,乙方不予任何形式的退款”。张先生认为这一条约定有些不公平,为此还特意找律师咨询过。


张先生:这个事前前后后拖了好长时间。我第一次有这个想法时我是跟他打电话说的,他一口坚决的回答我,这个钱是不退的,告诉我合同上有一条“不以任何形式退加盟费”。我回家看了一下这个合同,有这么一条,我就质疑这个问题,我想让他们给我一个他们经理的或者他们负责人的电话,他也不给我,我现在只能联系到他,单方面联系到他。后来我找了一个律师咨询了一下,他说这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就是打官司太麻烦。


因为走法律程序太麻烦,张先生再次联系了“斗腐倌”业务员。经过沟通,对方同意,如果张先生的店能转给他人经营,那么张先生只损失30的费用。


张先生:后来我就再跟那个业务员联系,如果你实在不退,那只能走法律程序了。中间可能沟通了几次,后来他松口了,说能帮我想办法转出去,他的意思是哪天再有客户想加盟,他能给我转出去,但是要扣我30的手续费。他当时说最好我自己能找到下家,他们也会尽力帮我找。开始我同意了,说扣就扣吧。这不又过了一两个月,也是一直没有动静,而期间我跟他联系,他就让我自己想办法找找下家。


张先生说,对方提出“转给他人经营,损失30的费用”发生在一个月前。但是,从那以后,事情便再也没有进展。在张先生看来,最大的问题出在合同上,合同约定的“甲方付全款后合同生效,乙方不予任何形式的退款”有些霸王条款的色彩。而他当初签订合同时比较匆忙,在签约前也没有认真逐字阅读合同内容。


张先生:没有,他也没让我看,特别着急,因为赶上中午要吃饭了,着急看了一眼,也没仔细看。而且他说他们那个合同都是统一的,谁都这么签,想改也没办法改,他们合同是固定板块的,没有权利改。


在张先生看来,无论如何,当初他确实是有意要加盟“斗腐倌”小吃店的,连经营门店的位置都找好了。这至少可以证明,他是有诚意的。


张先生:因为家里边各种原因,做不了这事,一开始也找好了位置,在给他们交钱的时候也看过了,我在哪找的位置,跟他说过,并不是说我没有找到位置不给它做了。


那么,张先生的这种情况能不能获得“斗腐倌”方面的理解呢?交了加盟费但没有享受过服务和培训,这种情况能不能拿到退费呢?《天天315》记者以咨询加盟业务为由联系到“斗腐倌”的一名业务员。这名业务员说,加盟费肯定是不能退的,而且她给出的理由,听起来相当充分。


业务员:加盟费都不退,没有这样的政策,我也不想收这样的加盟费,公司也不搞。


记者:为什么?


业务员:没有为什么,你既然自己有这种决定,你决定了,然后又要退,懒得搞,麻烦。我们公司没有收了又退或怎么样。你没加盟之前就好好想清楚,确定好了,你就加,没确定好,我们也不强求,我们也不强迫你交,你自己有独立的思考能力,也能够决定,既然决定了事,你要为自己做的决定付出代价。我去婚纱摄影,去拍婚纱照、艺术照这样的,你交了定金他们给你退吗?我也没去拍,我交了几百块钱,他也不退,我不去拍了,是不是一样的道理。我们这边合同也都给到你,你自己过来看,决定好了咱们才会签合同。


看来,加盟费不予退还是这家公司的规定。那么,这件事到此是不是就没有转圜的余地了?记者根据张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找到了当时给他办理业务的尹女士。尹女士说,公司确实没有给加盟商户退还加盟费的先例,而且同意在转让加盟店这件事情上给张先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已经让步了。


尹女士:加盟第一个是经过一年多的考虑,考虑之后再加盟的;第二不是公司任何原因造成他不做,是他想退,公司7、8年了,没有退的先例。但是我这边,我可以破例或者他转给其他客户,这是可以的;或者他自己找到合适的人,他想转我也可以帮他转;再或者他要退,那肯定不可能按全款退给他。


记者:那能退多少?


尹女士:退多少,几千块钱。本来我们原价是一万六千块的加盟费,他又要我们给他优惠了,优惠了之后又给他签了合同,合同书面我们是一万六千八,他直接交款的也就是一万四千块钱,反正给他优惠了。现在他又这样子,而且这个事情又不是说没有办法再弄,我们加盟本来也没多少钱,也是不可以转的,如果他这一块实在不想做,我意思是有合适的客户我给他转,或者如果他找到合适的人。如果他自己找到人不需要交什么手续费,但他如果要公司帮他转,那就说了1万块钱帮他转出去,他损失4800块钱,一万块钱帮他转出去,他还要1万块钱。


尹女士说,现在能给出的明确的解决方案是,要么张先生的店转给他人,要么公司给退回6000元加盟费。


在接受采访过程中,尹女士反复表达一个意思:张先生当初是自愿加盟的,是自主选择的行为,既然双方已经有所约定,张先生怎么能说反悔就反悔?


为什么加盟容易,退盟就难了呢?关键是难在要全额的退回加盟费,这个加盟费到底能退不能退,到底能退多少?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刘俊海先生,以及北京同诺律师事务所的朱丽莉律师共同就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


经济之声:通过记者的调查和采访,在商户张先生看来它遇到的问题有两个争议点,首先第一个就是合同的约定因为技术服务的特殊性,甲方付全款后合同生效,乙方不予任何形式的退款,合同当中这个条款到底有没有不公平的地方?刘教授您对此怎么看?


刘俊海:首先澄清一下加盟商的法律地位,它是以经营为目的,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所以本案的解决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是一方是经营者,另一者是消费者的关系,正因为消费者客观上在信息占有、财力各方面处于不对称地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做了很多适度倾斜的条款制度设计,包括后悔权,也即无理由退货制度等。本案加盟商不是消费者是经营者,所以只能按照合同法来办这件事。合同法关键是要弘扬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有三条,一契约自由,二契约公平,三契约严守。如果加盟协议内容、权利、义务是公平的,如果合同签署双方都是自愿的,双方应该是守约现诺。


经济之声:因为这个合同约定,张先生认为有霸王条款的色彩。我们怎么样去认定一份合同到底有没有霸王条款?张先生手中的这份合同到底有没有这样的问题?


朱丽莉:有时候想要很清楚的界定霸王条款并非易事,但是一般来讲,它有一些可以去辨别的共性。如果一个条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由单方拟定,比较处于强势的地位,而另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没有办法去进行磋商的,一般来讲它就有构成霸王条款的可能。霸王条款本身一些特点来看,一般它是减免了经营一方,或者占主导地位一方、强势地方一方的责任,逃避其应尽的义务,或者扩大了自己的权利,或者反之剥夺了对方的权利,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或者是利用一些模糊的条款掌握了一个最终解释权。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一些,格式合同里前边有一定的内容,后边说最终解释权完全在经营者一方,有这些特征的,一般来讲我们比较怀疑它就是霸王条款。


本案当中的这份合同,说一旦付了全款就不能退款,关于这一条,我觉得其实还是存在不公平的地方,因为它的时点是有问题的,虽然我们承认技术服务合同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它对对方已经进行了培训,或者哪怕是给予了对方一定的相关介绍,或者是相关的资料,我们都可以理解为它其实是提供了或多或少的一些服务。但是在这个案例里面,张先生并没有得到任何的服务,也没有参加它提供的相关培训,只是在付全款这样的情况下,被要求不能全额退款,我觉得这一点上实际上是不公平的。从这个条款本身来看,我觉得可以把它理解为一个违约的条款,这里边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存在任意加重了这一方责任的情况,所以我觉得其实还是可以认为它是一个霸王条款。


经济之声:即是说这笔加盟费还是可以退,只不过看它能退多少?


朱丽莉:是的。因为的确有一点对方说的没有错,这确实是张先生这一方自己的原因出现了违约的情况,所以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这个违约责任是不是严重到所有付出的全款都不能退这样的程度,我觉得是需要研究的。另外从合同法的解释上来看,关于违约金的一个规定,一方违约了,但是他可以主张说违约金过高这一条来讲,其实我们可以理解为,对方的损失最大也不过是合同金额,按照规定,违约金金额不应该去超过损失的30,所以我认为这里边至少70的款还是应该能够退的。


刘俊海:关键在于认定合同的效力如何,如果张先生主张合同是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应该双方协商来解决,解决不了只能送行人民法院予以认定。我个人认为,法院应该就合同,包括合同中条款的效力做出认定,这是第一步的工作。第二,如朱丽莉律师所提到的,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只不过张先生出现违约行为,既然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只不过承担违约责任的时候,责任条款过苛过重,法院应当予以酌减,这个想法我是赞同的。但不管怎么样,我个人觉得如果双方能够握手言和解决这个问题方为上策。一方面对张先生而言能够减少自己的损失,对加盟商来说也助于展示他的社会责任,进一步提升自己跟被加盟企业之间的工赢共享的经营理念。但是以后张先生和其他网友在签订类似加盟协议的时候要慎思明辩,一定要认真琢磨好,认真评估自己的履约能力和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要明明白白签合同。总而言之,我们要弘扬契约精神,反欺诈反胁迫;另外我们要讲究契约公平,不能强调一方仅有权利,另一方只有义务。同时如果合同是自由达成的,而且权利义务条款是相对公平的,我们还要有契约严守的精神,这样才能维护交易安全,呵护社会诚信体系。


至于退法,我个人觉得妥协是人生最大的智慧,也是解决纠纷的最大智慧,我希望双方都能够登高望远,舍小得大,争取化干戈为玉帛。其实究竟是退70还是退45,可以由双方对等协商、平等博弈,如果达不成协议,也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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