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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贩用甲醛浸泡豆制品流入特色小吃市场

发布日期:2016/3/19 7:15:13 浏览:501

中新网南京3月15日电(朱志庚王妍)徐州把子肉系列小吃广受当地人喜爱,连小商贩也“盯”上了其中的豆制品,有商贩为了防腐,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甲醛溶液浸泡素鸡、豆干。3月14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三起该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3名被告分别被依法判处一年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到10万元不等。

据了解,在2015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曹某在徐州市泉山区某处租住的作坊内生产豆制品并销售,为延长保存期限,被告人曹某将销售剩余的素鸡(豆卷)用甲醛溶液浸泡。2015年7月7日,徐州警方对曹某的作坊展开调查。经过初步检测,警方发现其生产的素鸡(豆卷)中含有甲醛成分。随后,民警在其租住处搜查出两瓶甲醛溶液。经过质监部门检测,其所生产的素鸡(豆卷)中含有甲醛成份,含量为5.88mg/kg;送检的两瓶溶液中均含有甲醛成份,含量分别为23.30、23.40。

3月14日下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庭审查明,被告人曹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当天下午,泉山法院同时对被告人杨某和朱某非,涉嫌法使用甲醛溶液浸泡豆制品的案件,进行集中开庭审理,由于其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也当庭对二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泉山区人民法院周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购买食品和外出就餐应选择证照齐备的食品经营单位并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选择食品时应尽量选择综合性商超、生鲜超市、大型农产品市场等正规途径购买鲜活农产品,要观察是否新鲜,是否在保质期内,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有无鼓包、涨袋等现象。一旦食用出现不适,请尽快就医,保留病历卡、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并与食品经营单位联系,同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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