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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路边小吃摊要向政府部门备案须张挂健康证明

发布日期:2016/6/6 11:26:12 浏览: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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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路边小吃摊要向政府部门备案须张挂健康证明)

交汇点讯小作坊加工食品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今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六章共五十三条,从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摊贩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使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条例》明确了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条件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同时规定了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种类。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条例》要求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小作坊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标示清楚。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采取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等。

《条例》还规定了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的要求和禁止的行为。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区域和确定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此外,为加强政府服务,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区域生产经营。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建设特色食品街区,为食品摊贩经营提供统一摊位,并提供水、电、垃圾处理等便利。

交汇点记者朱彬彬(来源:新华报业网

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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