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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通报8月第二期

发布日期:2022/9/5 13:17:05 浏览:119

来源时间为:2022-08-31

为了防控餐饮环节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谷区餐饮门店进行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督导和检查,现将近期餐饮单位违法行为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北京朝建兴旺食品店(北京朝建兴旺食品店)

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未定位存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二、北京秋来小吃店(北京秋来小吃店)

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未定位存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北京张家山庄民俗餐厅(张家山庄)

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未定位存放,未贴有区分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四、北京徐百金小吃店(北京徐百金小吃店)

当事人未按规定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时间、人员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五、北京市杜国安旅店(巴蜀石锅鱼)

当事人专间内存放未清洗的原料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六、北京鱼水家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鱼水家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餐具、饮具在使用前未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七、北京胡庄京亚小吃店(香河肉饼)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八、北京九香居餐饮有限公司(九香居)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九、北京聚鑫源居餐厅(北京聚鑫源居餐厅)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北京茹毅餐饮有限公司(如意小吃)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一、北京大兴庄超群小吃店(超群小吃店)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二、北京群华小吃店(群华小吃店)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三、北京安之若宿餐饮有限公司(百姓食堂)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四、赛江南(北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赛江南)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十五、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公司第三百三十八西饼店(味多美)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线上经营。

十六、北京鸿福食缘饭庄(北京鸿福食缘饭庄)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十七、北京刘店龚素霞饭店(吉庆宝民)

当事人未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十八、北京张宝泉百货商店(北京张宝泉百货商店)

当事人未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十九、北京姜明虎小吃店(北京姜明虎小吃店)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十、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公司第二百零七西饼店(味多美)

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线上经营。

二十一、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公司第二百三十三西饼店(味多美)

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线上经营。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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